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规格、性能指标以及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含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产品抽查、原辅材料进出记录查阅或者委托检验等方式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规格、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