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收到举报、投诉的主管部门应当移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