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附则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