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普通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犬只备案,犬只备案前应当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