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培训、配种等经营性活动中,犬只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配种、培训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