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只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