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