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