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领回犬只;拒不领回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收养,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虐待所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虐待非本人所饲养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