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实行圈养或者拴养的,或者违反规定携犬外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