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申请补发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