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设立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并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