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犬只留检场所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犬只留检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领养。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犬只留检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犬只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