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手续,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