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现走失、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流浪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或者告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