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当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接收,并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