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兴建、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走失、流浪等的犬只。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犬只救助社会组织、动物诊疗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走失、流浪等的犬只,并履行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