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侵占和破坏新会柑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