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