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丢弃新会柑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生态环境或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