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产地范围内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新会柑树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目录,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的;

(三)未逐步建立统一的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仓储、流通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的;

(四)未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数量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