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二)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

(三)其他侵犯新会柑、新会陈皮知识产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