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第三章 品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二)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标识;(三)其他侵犯新会柑、新会陈皮知识产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