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六百一十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四)其他违法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