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六百一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四)其他违法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