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六百一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