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百八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