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六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