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七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