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五百三十九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