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五百四十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公安机关收到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