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五百三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并附卷:(一)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二)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三)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四)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五)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