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七条

有效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