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二十七条有效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四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