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二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四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