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