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六节 核准追诉第三百二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