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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

第三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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