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六节 核准追诉第三百二十五条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及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指派检察人员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并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至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由其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