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有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