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一百五十条有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法定期限未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