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