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等以及城镇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规定乡、村庄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