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免费提供给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应当设立在方便肢体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