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免费提供给肢体残疾人使用。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应当设立在方便肢体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