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道路、大型商业区和人口密集的居住区等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应当设置缘石坡道,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二)公共建筑的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当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三)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四)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设置专座,并逐步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和供视力障碍者识别的车辆导盲系统;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
(五)公交公司等应当配置一定比例方便乘坐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
(六)公共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应当设置含有残疾人专用厕位和出入口坡道的无障碍卫生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