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居住建筑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相衔接。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造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无障碍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道路的无障碍改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