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应当设计无障碍设施而未设计或者设计不符合标准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