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绳牵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