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未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载人,行驶时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驾驶人员接打电话的,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