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二)未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三)违反规定载人,行驶时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驾驶人员接打电话的,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