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研究、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