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