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承担维护和修缮的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