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历史建筑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腾迁、置换、收购或者其他方式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